最近頂新案的結果令人傻眼不說...
也讓我深刻的體會學科學的人跟學法律的人想法和認知上的差異。


每當我展示研究成果,

就會遇到有人問「你怎麼證明是分子的反應而不是溶液的反應?」、「你怎麼知道你做的這個是真的結果?」這類問題,

連最相信我的老師也總是在研究階段鬼打牆的一直問。
而為了回答這個結果是「真的」,
我總是要花上三倍以上的時間反覆做一堆對照組,
然後用各種不同的答案來驗證這『一個真實的結果』。(這絕對是每位學生、博後都會經歷的血淚辛酸史)


不只是如此,

我總覺得全世界的reviewer都把投paper的人當做騙子,

而且一開始都會先保留研究結果的真實性,

硬是要從我們辛苦撰寫的paper之中找出他覺得不合理的地方,

好話沒幾句,但只要有一句不好的,

paper不是被拒絕,就是我們開始回答問題以及陷入無限期補data的輪迴,

通常投稿過程讓我們感到痛苦的指數會隨著Impact Factor 越高而增加,

但只要被接受了,爽度也會大幅提升。


總之在我們的認知中,小心、確實、反覆的求證是重要的,
拿出證據來證實研究成果是真實的也是必要的。
所以我其實認同某教授說出類似頂新必須拿出證據來證實他的油不是劣油的這個說法。

但對於法律人來說,叫當事人自己拿出證據,證明自己真的沒罪這種說法,想必是相當荒謬。

全球有許多國家,在憲法、憲法性文件、刑事訴訟法典中,都規定了無罪推定原則,
這個原則簡單來說就是「如果無法證明這個人有罪,那他就是無罪。」

而在我們台灣,

中華民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規定就明確地列出:「被告未經審判證明有罪確定前,推定其為無罪。」

然後同一條的第二項又規定:「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
也因此,檢察官都拿不出這個油是劣油的證據,
食品、食安法規也無法給個所以然,
那頂新一干人沒罪也是正常的。(法官檢察官好辛苦的不要再撻伐他們了)

只是我很好奇(也不能明說)的是,
負責檢驗的這些鑑識人員,難道「真的」沒有提供任何可舉證的結果嗎?(相關衍伸的疑問這裡不詳細列出,請大家自行想像)

好吧,既然檢驗單位無法提供答案,
這時候只好訂購一年份的油品送給相關人員,
然後免費加贈每三個月一次全方位的健康檢查,
一年後說不定就可以舉證了❤️

然後我決定,
以後如果有人又問我實驗真實性的問題,

我就要回答:「是你要證明我的結果是錯的,而不是我自己證明這是對的。」(如果是要拿學位的各位,請不要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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